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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

作者:   日期:2014-01-03   浏览: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
息。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小时救援服务。承担不低于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保险相关条款

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

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户口本、营业执照等明资料。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妥善保管租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

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承担不高于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小时内通知出租方

,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第五条租金、保证金租金单位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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